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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认识公平正义地位的三重维度

来源:理论热点 编辑: 陈文林 发布时间:2021-05-17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共同富裕”旗帜,并朝此目标不断迈进。当前,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为举国上下共同奋斗的目标。该如何理解党制定这些战略、方针和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呢?从价值层面看,就是公平正义。学界对中国共产党的公平正义思想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但是专门、深入、全面地研究党关于公平正义重要地位理论的成果尚不多见。梳理党的文献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对公平正义地位的认识是多维度的:从制度的维度看,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从价值的维度看,它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从执政党角色的维度看,它是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执政责任。这些观点形成于社会主义制度背景和改革开放时代背景之下,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三大规律”的深刻洞察与高度概括,具有时代性、主体性和原创性。相较于西方公平正义理论而言,中国共产党人对公平正义重要地位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彻底。

一 从社会主义本质视角阐释公平正义地位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历史过程中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不懈探索而形成的重要理论成果之一。将公平正义放置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层面来认识,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精神内核的准确把握,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深刻揭示。我们党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体现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一)“共同富裕”的公平正义意蕴

改革开放之初,党从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角度,将“共同富裕”视为改革的“两条根本原则”之一和“全部政策的基本出发点”。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和认识的不断深化,“共同富裕”逐渐被提升到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1990年,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不能“搞两极分化”,必须“共同致富”,因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也指出,“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广大群众的普遍愿望”。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系统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论,明确指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最核心的内容。这一著名论断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推动改革进程提供了理论指导,随后被写进了党的十四大报告。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讲话强调:“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和本质特征,绝不能动摇。”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在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要“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解决好社会分配不公”,“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为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方面”。在确立“共同富裕”目标和探寻实现“共同富裕”道路的过程中,党一直将“剥削”、“两极分化”和“分配不公”等作为其对立面加以严格防范。原因在于,剥削制度是社会不公的制度根源,两极分化是分配不公的社会结果,而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追求平等的、“共同富裕”的、具有公平正义属性的社会制度,它与“剥削”和“两极分化”不能共容。

(二)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本世纪初,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被提上议事日程。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胡锦涛强调,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总目标和总要求,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十六届六中全会再次作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重要论断,并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这些论述不仅深化了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认识,也阐明了公平正义之于社会主义本质彰显的前提性意义。2007年初,温家宝总理在阐述我国政策时指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两大任务,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宣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确立为重大历史任务,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等而视之,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规律层面揭示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的逻辑关系。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胡锦涛首次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并认为“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发展”到“科学发展”、从“共同富裕”到“社会和谐”,在此过程中,“公平正义”一词开始高频次出现在党的文献中,表明我们党已充分认识到在新发展阶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没有公平正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失去了本来意义;没有公平正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就没有完成;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和谐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就不能彰显;没有公平正义,就不能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无从体现。由此可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必须完成的任务和目标,因而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生价值,是“内在”的而非外在的“要求”。

(三)公平正义是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

进入新时代,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视域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党的治国理政方略紧密结合,成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也指出,这些“基本要求”,“是最本质的东西”,“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水平”。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逐步提出并形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四个全面”是对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谋划,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信心和决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共同富裕的阶段性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一步。习近平指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全面深化改革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改革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好效率与公平的深层次矛盾。习近平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是要“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既要往有利于增添发展新动力方向前进,也要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向前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性制度保障。习近平指出,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全面从严治党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强大组织保障。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才能坚守党的根本,为人民添福祉,为社会谋公平。习近平坦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要做到这一点,“首先中国共产党的事情要办好”。“四个全面”清楚回答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动力、制度和组织保障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同时也擘画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社会的路线图。

中国共产党人将公平正义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并将之付诸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面实践,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精神,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正确理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首先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不是由社会主义制度本身造成的,不能因为存在不公正现象而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公平正义属性。现阶段的问题主要是发展不足的问题,是生产力尚未充分释放和不均衡生长,无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而引起的矛盾。化解矛盾的唯一出路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通过促进经济社会既充分又平衡的发展和不断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体制和机制,协调处理好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正确理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还需要防止两种错误观点:一是“速胜论”,二是“决胜论”。“速胜论”认为,既然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那么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来后,就可以发动一切力量、动用一切手段,尽快消除各种社会不平等现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决胜论”则认为,既然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那么我们只要坚持高举社会主义旗帜,一心一意谋发展,等到条件成熟时就可以毕其功于一役,张开怀抱迎接公平正义的到来。这两种观点都没有正确把握促进公平正义与坚持发展社会主义之间的辩证关系,前者犯了急躁冒进的错误,后者犯了拖延保守的错误。只有既不超越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盲目追求不切实际的公平正义,也不忽视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而不断促进公平正义,才是真正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

二 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诠释公平正义地位

现实物质世界同时也是一个价值世界,每种社会形态都有体现其社会制度本质的、稳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温家宝多次阐述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崇高地位,他认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习近平也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三个倡导”,确认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将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加以重视,正是因为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性质,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前进方向,“具有引导人类文明进步的普遍世界历史意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

“所谓核心价值理念,是一个价值观系统中,占据基础性和根本性地位的观念。”公平正义之所以是社会主义而非其他社会形态的核心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其现实性与彻底性上。封建思想家提倡公正,是以维护封建皇权和等级制度为前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就是他们追求的公平正义。资产阶级思想家也曾高举公平正义的大旗,主张“自由、平等、博爱”,但随着社会财富不断汇聚到极少数垄断资本家手中,“自由”就成了没有灵魂的“躯壳”,“平等”幻化为“皇帝的新装”,“博爱”只在宗教信徒间流传。马克思主义第一次科学地揭示出社会不公的制度根源,主张彻底消灭私有制和剥削制度,建立以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特征的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为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扫清道路。中国人民选择马克思主义,正是因为它具有基于现实、符合规律又立意高远的公平正义核心价值理念,为我们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社会理想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

公平正义理念在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史中发挥着指引性作用。在建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国家”梦想驱动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夺取革命胜利,实施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从而为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制度基础和物质基础。在“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引领下,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找到了建设社会主义公正社会的正确道路——通过发展求公正,在理论上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提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本质体现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论奠定了思想认识基础。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澄清了将公平正义等同于平均主义的错误认识,并从执政党的历史角色和历史责任角度,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始终致力于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公平正义的初心和宗旨。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形势下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明确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总要求”,进而形成了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等重要理论创新。以习近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回答了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时代课题,形成了以“四个全面”为柱梁的新时代治国理政方略。“四个全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公平正义作为国家治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公平正义核心价值理念广泛覆盖和作用于全部社会领域。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目标

所谓核心价值目标,是指在目标体系中具有本源性和统帅性地位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从科学社会主义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价值理想体系中,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目标的地位从未改变。马克思主义者坚信,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决不能停留在观念批判和道德呐喊层面,而是要与社会现实的改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要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去寻求解决。只有将公平正义目标建立在科学规律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真实的。

随着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目标在实践中变得更加鲜活和生动。“共同富裕”、“全面小康”、“和谐社会”以及“美好生活”等话语,不仅赋予了公平正义以鲜明的中国文化色彩,而且清楚地展现了公平正义实现的过程性特征。“共同富裕”是富裕与公平的结合,是生产力充分发展与生产关系高度协调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规定,也是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阶段的最高表现形态。但是,全体人民迈向“共同富裕”的道路是要一步一步走出来的。我们的首要目标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使之达到“小康”水平。当然,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所要求的“小康”是“全面小康”,它不只是物质的“小康”,而是“五位一体全面进步”;不是少数人的“小康”,而是“惠及全体人民的小康”;也不是个别地区的“小康”,而是“城乡区域共同的小康”。“全面小康”既关注发展的水平问题,也关注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问题,它在目标状态上表现为“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是公平正义理想在当前时期的内容和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其重要内容,即是要不断促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符合的公平正义,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良性互动,营造和谐社会氛围。所以,社会和谐也是公平正义在不同发展阶段得以实现的外在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美好生活”表明公平正义目标又有了新内容和新要求。公平正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它要通过满足人们不断变化和增长的需要来被感知。从“物质生活需要”到“美好生活需要”,反映了公平正义内涵的不断扩充和质量的不断提升。所以,“美好生活”是公平正义目标在新时代的新表达。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标准

所谓核心价值标准,是指进行价值评判的根本尺度。马克思主义确信:给人以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是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的价值根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中,“共同富裕”一词是与之最贴切的表达,“共同”意味着“平等”,“富裕”是获得“自由”的前提。邓小平多次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共同富裕”与“两极分化”,描述的是经济社会平等程度的两种对立情形,前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后者是资本主义的历史宿命。所以,评判不同社会制度的优劣,最终都归结于一个标准,就是看它到底是促进了社会的公平,还是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标准的地位和作用,不仅体现在其是对社会制度进行整体价值评判的根本依据,也体现在它是评判我们各项事业和工作的根本依据。例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要看总量和速度,而且要看全面性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即社会公平正义的质量和水平是否有实质性的提升。如果“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更加严重,短板更加突出,就算不上真正实现了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成功与否,关键要看是否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改革成果不能惠及全体人民,“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如果脱离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轨道,我们的法律就会丧失权威,就难以发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作用。“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公平正义在政治领域的必然要求。只有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越健全,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越高,人民民主在形式和内容上越统一,人民的民主权利、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权利才越有保障。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发展教育、扩大就业、脱贫攻坚、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等工作,也以是否不断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衡量标准。总之,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公平正义原则已经深深嵌入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影响和决定所有社会变革活动性质、方向和深广度的最重要因素,是评价国家和社会治理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黄金标准”。

中国共产党人视公平正义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与罗尔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观点相比,既有理论内容上的差别,又有思想高度上的超越。首先,在公平正义的价值来源上,罗尔斯并不认为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自身内生的价值,而是要通过精巧设计将公平正义价值外赋予制度;马克思主义者则主张,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具有公平正义的特质,公平正义是其本质体现和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内部生发出来的崇高价值。其次,在公平正义的价值地位上,罗尔斯赋予正义价值以“首要”地位,是在资本主义这一大的社会历史前提下,以具体的社会体制机制为对象,将正义与其他价值相比较而提出的。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结构中,超越阶级对立、维护多数人自由平等权利的正义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与其基本制度框架根本不相容的。马克思主义者则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公平正义与其他价值如效率、富强、民主、自由等之间是共融互通、相互促进的关系,在公平正义价值的统领下,其他美好价值均能得到最充分的展现。所以,公平正义不仅是一般制度、体制、机制的“首要”价值,而且是社会形态层面的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它在整个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都具有“核心”地位。

三 从中国共产党执政责任视角认识公平正义地位

“执政责任”是指“一个执政党基于执政所建构的一系列涵盖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承诺与践行、规范与惩治等基本范畴的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伦理关系的综合统一体,是执政党对国家和人民的职责担当”。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集中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享有具体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理所当然地在政治上、法律上和道义上担负着相应的执政责任。这个执政责任,从民族进步高度看,是要引领中华民族迈向伟大复兴;从国家建设层面讲,是要带领人民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从社会治理维度论,是要促进和实现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与法治;从人的发展角度说,是要不断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因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承担执政责任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人对此也保持着理论上的高度清醒和实践上的高度自觉。

(一)公平正义执政责任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始,就将自己定位为无产阶级的政党,以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为最终目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取得成功的事实表明,真正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立场,为民族谋复兴、为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也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特性和先进性之所在。党的七大在党的章程中第一次明确阐述了自身的性质和宗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执政地位的确立,意味着党所肩负的责任也随之发生了改变。“我们要负担什么责任呢?在过去我们无非是闹革命,革命胜利以后,我们党执了政,掌了权,就要担负起把国家引导到社会主义道路上去和进行建设的艰巨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面貌日新月异,形势不断变化,但由自身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党的执政责任核心始终不变,那就是带领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建设社会主义、实现民族复兴。江泽民指出,“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为人民谋利益,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为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而奋斗”,“党要承担起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历史责任”。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后,改革发展风险越来越大,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党中央深刻意识到“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进而做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决定,推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以把自身建设成为一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坚持“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胡锦涛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我们党一贯的政治主张和执政理念”。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福祉。只有坚持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坚定不移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确保改革发展成果最大程度惠及全体人民,党的执政基础才能更加牢固,执政合法性才会更加充分。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回应人民的公平正义诉求、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更加公平正义,就是我们党必须面对的重大历史任务和必须肩负的重要执政责任。对此,党中央始终保持清醒,反复强调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是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的历史使命和历史责任;要求每个共产党人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这充分说明,公平正义不仅是人民和时代的呼唤,也是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内在要求,基于自身的性质和宗旨,党必须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自身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公平正义执政责任是辩证认识权力与责任关系的基本结论

如何看待手中的权力,如何使用手中的权力,行使权力为谁服务,是辨别一个执政党性质及其所代表利益的最直接依据。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成为了国家的主人。所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力来自于人民,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是天经地义的事。江泽民指出,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只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弄明白了,才能正确地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才能当好人民的公仆。概括起来,就是要时刻牢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的”,“信守为人民掌握和行使权力的正确原则”,自觉接受人民对权力的监督,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把它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习近平也指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前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来源和基础,后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性质和归宿”,可见中国共产党人对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始终保持着理论上的清醒,充分认识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唯一宗旨,也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同资产阶级权力观的根本区别”。

权力意味着责任,在中国共产党人看来,权力就是责任。“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联,有权必有责”,“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都必然成为危害人民利益的洪水猛兽。要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必须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把确保党正确行使执政权力纳入法治轨道中,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权力制约最有效和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赋予权力以同等的责任。世界上没有无责任的权力,也没有无权力的责任。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必须使权力与责任达成适度的均衡,以保证权力的人民性和正常运行。既然党的执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么党行使执政权力,就一定要以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归宿,肩负起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责任。权力运行惠及大多数人,使全体人民都能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自由全面发展,这正是公平正义所要求的。所以,公平正义执政责任就是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权力责任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指导下自觉约束手中的执政权力,主动承担用权为民执政责任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三)公平正义执政责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公平正义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内涵和要求各有不同。在改革开放之初,打破平均主义,解决温饱问题,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是最大的正义;当生产力水平快速提高,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发展差距增大,而且这种差异对整体社会进步造成极大牵绊的时候,公平正义的诉求就更多地指向了权利和利益分配的平等性。更加关注发展的平衡性问题,有效统筹城乡、区域、行业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当前历史时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正是因为认识到这一新特点与新变化,党从进入新世纪以来就高度关注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从而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视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经验告诉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要发展,而且要公平正义。坚持发展水平和公正水平的相互促进与螺旋式上升,才真正把握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规律,才真正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视作与发展同等重要的“重大任务”,也自觉将其视为自身不可推卸的执政责任。在具体的执政实践中,党和政府逐渐明晰了切实担当公平正义执政责任的方式和路径,即“从‘大社会’着眼”、“从‘小社会’着手”,不断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通过优先发展教育、实施扩大就业、改革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推进脱贫攻坚和促进全民健康等具体举措,努力满足人民对“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期盼,不断提升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另一方面,是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大社会”视域综合考虑,协调推进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逐步解决:除着力解决人民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民生问题,使人民真切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外,还通过创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建立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充分发挥公平正义价值的思想引领作用;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最可靠的法治保障,等等。

总之,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重要地位的科学揭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大厦建立的基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从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高度认识公平正义,把它视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体现,视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并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看作执政党自身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在高度和深度上均超越了西方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梳理党对公平正义重要地位的认识维度、认识过程和基本结论,既有助于我们从理论上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发展脉络和基本精神,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石、价值之基、动力之源;也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共享发展理念、“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脱贫攻坚等重要思想、战略和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清醒认识在新时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艰巨性、复杂性及其重大历史意义。

(文章来源: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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